「自殺協定」是甚麼?2個與自殺相關的刑法懶人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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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殺,看似是個人選擇,與法律刑責無關,但其實香港有2條法例與自殺有關。
- 協同自殺
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33B條「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」,任何人協助、教唆、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一經定罪,可處監禁14年。
- 自殺協定 (Suicide Pact)
第339章第5條自殺協定(《殺人罪行條例》)第5條「自殺協定」,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,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,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。還有,若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,殺死該另一人,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,均屬犯誤殺罪,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終身監禁。
如兩人一起相約自殺,但一方死亡,而另一方獲救,如警方發現獲救一方,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,便犯上自殺協定罪行。
明白到自殺者是因為未能承受生命中的痛苦而選擇離開,但同時又擔心被遺留下來的身邊人,所以與他共同自殺。與其不捨身邊人而共同離開,不如你們携手求助,我們願意聆聽與陪伴著你們,與你們一起尋求困境中的出路,希望逐步卸下你心中的重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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